第七十四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的;
(五)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