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适度增加服务内容,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