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适度增加服务内容,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