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第五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