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三十六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鼓励养老机构为医疗机构入驻提供场地和设施,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