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鼓励养老机构为医疗机构入驻提供场地和设施,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