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老年社会工作者,经培训后可以担任养老顾问,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社会化的养老顾问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