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妥善安置。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