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