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