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每个街道和老年人口较多的苏木乡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具备全托功能养老服务站或者日间照料中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