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每个街道和老年人口较多的苏木乡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具备全托功能养老服务站或者日间照料中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