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牧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