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物业、出行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