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