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