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