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