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