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学校、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