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自主发展,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示范区派出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