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自主发展,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示范区派出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