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开发的示范区区域,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按照示范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发展规划、改革创新、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