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示范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