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承担示范区决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决策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