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实体经济、提升开放水平、推动绿色发展,营造崇尚创新、合作协同、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