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在示范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