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示范区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