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在示范区设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建设专业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技术资源支持、信息资源整合以及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