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创业第十七条有效在示范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