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创业第十九条有效在示范区建立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实验室、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组织和个人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自有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