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发展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创新型企业牵头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示范区联合组建创新共同体,建设创新中心,围绕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瞄准国际前沿技术强化攻关,在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