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发展第十一条有效编制示范区发展规划应当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着眼长远,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合理规划生态生产生活建设空间。在示范区建立各类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相关保障措施,实现"多规合一",实行网格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保证规划严格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