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