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