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