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