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