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