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督导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