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