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效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