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