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