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