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