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二)窃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三)假冒专利技术;(四)做虚假广告、宣传;(五)串通招标、投标;(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