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

(二)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

(三)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转化科技成果;

(四)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创新机构;

(五)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