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对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进行约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在岗创业期间,应当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单位进行约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