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八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