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