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