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系统。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推动专利运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帮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