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明确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