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